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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性騷擾幼兒 教保員姓名將公布

2018/3/2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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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22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草案規定教保員若對幼兒有體罰或性騷擾行為,可處罰鍰新台幣6萬到30萬元,並可公布機構名稱與行為人姓名,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為提供多元、平價的教保服務,草案開放學校財團法人及其學校,可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草案也開放公司可興辦非營利幼兒園及招收員工子女為主的幼兒園,且增列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以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並支持青年兼顧工作與家庭。

另外,草案中提到,教保服務機構可視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的需求,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包括假日與夜間托育。

草案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可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等。修法也賦予幼兒園人力配置更多彈性,增列組長得由職員兼任等。

在保障幼兒權益方面,草案規定教保服務機構如違反幼照法,主管機關得處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若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體罰或性騷擾等行為,除罰鍰外,並應公布行為人姓名,以保障幼兒與家長權益。(編輯:蘇志宗)1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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