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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消因公殉職定義 納入處理高危險事故致死

2018/4/26 17:44(4/26 18:0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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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6日電)國道員警執勤傷亡頻傳,內政部今天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的「因公殉職」定義,警消處理高度危險事故遭暴力或意外致死,將納入因公殉職範圍。

內政部表示,近年來不斷有執勤員警,因處理高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亡故,遺族在申請「因公殉職」撫卹案件時,卻受限於現行條文,只能核定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不符「因公殉職」引發外界爭論。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修正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修正草案,將現行第17條第二款因公殉職的定義「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修正為「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內政部統計,近5年員警因公傷殘人數每年平均高達904人,由於警察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經常在高度危險環境執勤,警消傷亡風險顯較一般公務員高,為契合警消勤務高風險特性,所以這次修正警消因公殉職定義。

內政部指出,希望能對處理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死亡的警察人員明彰功勳,給予遺族妥適照顧,使警察人員無後顧之憂,勇於任事,執勤時更安心。

警政署官員指出,條例雖名為警察人員,但警察、消防人員都適用。

內政部說,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函請銓敘部同意會銜發布,並送行政院備查。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兩名員警郭振雄和葉家豪,23日清晨在國道一號南下台南麻豆路段取締違規大貨車時,遭另一輛大貨車追撞死亡。

內政部長葉俊榮南下探望家屬時,第一時間認定是因公殉職,而非金額較低的因公死亡,將給予最優撫卹。(編輯:鄭雪文)1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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