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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士官逾十年配偶可領遺屬年金 立院二讀

2018/6/20 19:05(6/20 20:1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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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二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領退休俸軍士官退伍後結婚,配偶須滿55歲、婚姻關係存續10年且未再婚,才可在軍士官亡故後請領遺屬年金。

院會約在下午5時45分,進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討論,接著朝野立法委員發言逾半小時後,約6時37分表決,出席94人中,56人贊成、38人反對,通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內容。

二讀條文規定,支領退休俸的軍士官在退伍後結婚,其配偶須年滿55歲、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且未再婚者,才可在軍士官亡故後請領月退俸1/2的遺屬年金。但若因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或在軍士官退伍除役生效時已有婚姻關係存續且未再婚的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另外,二讀條文也規定,在軍改新制修正實施前,已領受遺屬年金者,仍繼續支領。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編輯:林興盟)10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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