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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陽明台大校長遴選雙重標準 將質問葉俊榮

2018/8/17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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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7日電)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今天表示,教育部對於陽明大學與台灣大學兩校的校長遴選案處理雙重標準,將依監察法規定,請教育部長葉俊榮率相關主管人員赴監察院接受質問。

監委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討論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案時,認為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一樣有未揭露、迴避問題,確認教育部對於兩校校長遴選案的處理為雙重標準,教育部是否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改善與處置等情形,將依監察法第25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請教育部長與相關主管人員接受質問。

仉桂美和王美玉調查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今年3月通過糾正教育部,認為教育部函釋違法擴張「相當教授」的範圍及資格,導致陽明成為第一個副教授可成為校長的國立大學,要求教育部撤銷函釋。

另一爭議是陽明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召集人張鴻仁和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分別出任同一家生醫公司的董事與獨立董事,是否有偏頗之虞,應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規定處理。

兩名監委指出,教育部對於國立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認為遴選委員與校長候選人任同一家公司董事是否有偏頗之虞而應迴避,依法務部民國100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00015676號函,行政程序法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但依大學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國立大學校長遴委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另設有特別的迴避規定,大學法應優先適用,即由「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監委說,教育部對於與陽明案相同情形的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案,卻認為並未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迴避規定的適用,而以此據為一再函請國立台灣大學說明釐清,而遲不處理聘任事宜,適用法令標準明顯不一。

王美玉表示,新任教育部長葉俊榮是行政法界的權威,備受尊崇,應會用同一標準檢視陽明案與台大案。

根據監察法25條規定,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編輯:蘇龍麒)10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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