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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囤房稅修法 擁4房以上稅倍增

2016/6/24 17:39(6/24 18:5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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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市24日電)新北市議會今天二讀俗稱「囤房稅」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規定,針對擁房屋4戶以上者,稅率由1.2%倍增為2.4%。

新北市議會今天二讀審議俗稱「囤房稅」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依母法「房屋稅條例」授權地方政府可將擁多戶非自用住宅課徵的稅率為1.5%至3.6%。

財政局長呂衛青答詢時表示,北部房價高且房價所得比也高,也就是年輕人不吃不喝多年仍買不起房屋,因此,中南部都維持房屋稅為1.5%最下限,但新北訂2.4%,希望擁有很多房子的人應多負擔一些稅賦。

最後,議會二讀通過市府提案,也就是「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1.2%,其他供住家用者為2.4%;「非住家用房屋」中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3%,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2%。

議會還決議,全案施行日期修改為106年7月1日起實施,由於房屋稅的課稅期間是本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並於次年5月份開徵,民眾要到107年才會依新稅率課稅。

呂衛青表示,「住家用房屋」要逾4戶(含)以上,稅率才會倍增為2.4%,預估受影響民眾人數約占全市總人口的約5%,增加稅課收入約新台幣3億多元,對一般人影響不大。10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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