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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引渡案 蘇格蘭檢方重視

2014/10/3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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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貞貞倫敦31日專電)酒駕撞死送報生潛逃出境的英商林克穎引渡案,蘇格蘭高等法院今天召開程序庭,決定12月4日舉行審查庭,蘇格蘭檢察總長馬爾霍蘭重視本案,將親自代表台灣出庭辯護。

蘇格蘭高院9月26日首次召開林克穎引渡案的程序庭,但因為他與司法部所屬的法律扶助單位(Legal Aid)意見不合,沒有委任律師,決定今天再召開程序庭。

林克穎在取得法律扶助單位的補助費用後,聘請2名辯護律師,其中1名在愛丁堡地方法院的一審時,曾擔任林克穎的辯護律師,另1名律師則是首次承辦,未來並將擔任林克穎的主要辯護律師。

林克穎的辯護律師在庭上表示,他是10月21日才承辦林克穎案,相關資訊昨天才收到,他需要一些時間研究了解,請主審本案的3位法官准予延後審理,但未獲同意。

法官最後決定,11月13日再召開1次程序庭,12月4日直接就林克穎引渡案進行審查。蘇格蘭檢察總長馬爾霍蘭(Frank Mulholland)十分重視本案,不僅深入了解研究,並將親自出席審查庭,代表台灣方面進行辯護。

林克穎今天穿深藍色西裝外套和藍色襯衫,臉上沒有太多表情,開庭時拿出小筆記本振筆疾書。

林克穎使用友人護照潛逃回英國後,中華民國與英國政府破天荒於2013年10月16日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次日愛丁堡警方逮捕林克穎,愛丁堡地方法院經過數月審理,主審法官馬凱弗(Kenneth Maciver)6月11日宣判,林克穎必須引渡到台灣服刑。

蘇格蘭檢方在8月1日通知台灣方面,蘇格蘭司法部長麥克艾斯吉(Kenny MacAskill)認為台灣可視為英國2003年引渡法規定的第2類領土「非歐盟國家」,林克穎引渡案可以適用,並認為林克穎所提的理由無法說服他駁回判決,根據法規內容,也沒有任何禁止林克穎引渡到台灣的理由,同意馬凱弗的判決,將林克穎引渡到台灣。

林克穎不服判決,8月15日以3項理由,包括質疑台灣的法理地位,批評台灣的法院未給予他公平審判,以及在台灣服刑有生命安全威脅等提出上訴。10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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