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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盤商和解 高振利二審判12年

2014/7/2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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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4日電)大統長基混油案,負責人高振利一審遭判刑16年,智慧財產法院審酌他盡力與盤商和解,部分認罪,今天依詐欺等罪判刑12年定讞。

智財法院審酌他盡量和盤商和解,坦承部分罪行,依詐欺、商品虛偽標記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判刑12年;大統公司併科罰金新台幣3800萬元;調配室科長溫瑞彬、員工周昆明各被判刑1年6月,另判刑9月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本案刑事部分定讞。

全案起於高振利等人被控在自家生產的油品中加入低價的棉籽油和銅葉綠素,混充橄欖油以及葡萄籽油等油品。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去年判處高振利16年徒刑,他遭當庭逮捕羈押至今,大統公司罰金5000萬元,溫瑞彬和周昆明各被判刑2年10個月,緩刑5年。至於大統為台糖公司代工製造葡萄籽油被控詐欺,法官認定是民事債務不履行,不構成詐欺,此部分無罪。

高振利及檢方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由於涉及刑法虛偽標記罪,全案依法移由智財法院審理,刑事部分今天判刑定讞。至於附帶民事求償部分,大統公司、高振利、溫瑞彬、周昆明應給付台糖661萬餘元,福懋公司3830萬餘元,這部分仍可上訴。10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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