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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盆不給請產假 判公司賠50萬

2014/7/31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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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1日電)文教公司員工陳女懷胎臨盆之際,公司刁難不給產假還要她離職。台北地院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判公司應給付陳女50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陳女從民國99年起任文字編輯,負責規劃參考書,月薪約新台幣3萬元。她大腹便便繼續工作,但在101年6月間懷孕第36週後想請產假,公司卻不准;後來她在公司昏倒出血,緊急剖腹早產,請完產假後離職。

陳女指控,當時公司有新進員工後,要她為公司著想,逼她辭職,刁難不准她請病、產假,因此求償精神慰撫金、薪資等共50萬餘元。公司則說,陳女表現不好而主動離職,公司有10多名女員工請產假,否認懷孕歧視。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公司確實在陳女臨盆之際,刁難她請產假,且不斷要求她離職,確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判決陳女可復職,公司應給付精神賠償、復職前薪水共50萬元,以及到復職日前薪水每月3萬元。全案可上訴。10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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