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縣技士喝花酒 判5年6月
2014/9/15 16:01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5日電)前台中縣政府地政處張姓技士承辦市地重劃等業務,因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今天遭台中地方法院判刑5年6個月。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在前台中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擔任主辦技士期間,負責承辦「台中港特定區市地重劃工程暨重劃作業」等市地重劃工程,並協辦地政處相關工程業務。
「台中港特定區市地重劃」在民國94年由某營造公司及子公司得標;營造公司工務部李姓處長為避免張男在職務上藉故延宕公文往來、請款等速度或其他刁難,向高姓監造人員表示,願招待高男及張男至酒店消費。
高男告知張男喝花酒的費用可由營造公司處理,並安排張男到台中市各酒店、理容中心等有女性陪酒處所消費,自96年至98年工程施作、驗收期間,張男、高男及李姓處長等人到酒店喝花酒花費新台幣64萬多元。
檢方偵訊時,張男對犯行坦承不諱,並繳回喝花酒等不當利益約108萬元,同時請檢察官幫忙還錢。
法官認為,張男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但於主辦工程期間,利用職務機會接受免費招待至有女陪侍的理容KTV等處飲宴娛樂,已嚴重敗壞政府信譽。
此外,張男於偵查中雖坦承犯行並繳回108萬元,但在審理時飾詞卸責,難認已具有悔悟之心,依貪汙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10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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