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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剪髮商標 判股東共有定讞

2014/11/27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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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7日電)引進快速剪髮的髮客公司,因「QC」、「美髮大師」等商標登記糾紛,引發股東鬧內鬨。最高法院今判決商標應登記為股東共有定讞。

快速剪髮在近年從國外引進台灣,主打簡單、快速、平價剪髮,快速在全台展店,風靡一時。法院判決指出,王男在民國98年與其他7名股東分別在北中南合資成立櫛客、快客、髮客公司。

王男主張,公司的商標F100極速剪髮、QC百元剪髮、美髮大師都由他獨自申請註冊,擁有專用的商標權。後來集團已分家,當初創業的7名股東不能再使用他所專有的商標,並針對違法使用商標求償158萬元。

但智慧財產法院根據王男與股東往來的電子郵件,發現當初8名股東是共同商議成立快速剪髮事業,且將完成商標申請作為發展事業的項目之一,該商標非王男所獨有,判決王男應將商標改登記為8名股東共有,股東也不須賠償王男,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10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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