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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妨害秘密 執行3年2月

2014/12/2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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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2日電)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多名女子案,妨害秘密部分遭判決定讞後,遭裁定合併執行3年2月。他不服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

李宗瑞被控自民國98年起到台北市夜店把妹後,對34名女子下藥性侵偷拍,遭檢方起訴,具體求刑30年,台北地院一審依9個乘機性交罪,判他18年6月徒刑;15個妨害秘密罪判3年10月徒刑;恐嚇判拘役40日,另賠償12名被害人共新台幣1435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李宗瑞對20名女子犯案,依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以及妨害秘密罪,判他應執行79年7月,但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恐嚇罪部分無罪,另判他須賠償17名女子共2745萬元。

因妨害秘密罪部分二審定讞,高院就這部分裁定合併執行3年2月徒刑,李宗瑞不服,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1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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