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女子酒醉性侵 男判3年2月
2015/1/26 16:51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26日電)蔡姓男子與女子在夜店飲酒後,藉護送女子返回住處之際,趁女子酒醉不醒人事乘機性交得逞,今天二審遭判刑3年2月。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蔡男與女子透過友人結識,並在臉書上互加對方為好友。民國101年9月15日晚間,雙方各與友人至夜店飲酒聚會,期間女子喝了威士忌、龍舌蘭各3杯。
判決書指出,蔡男見女子喝醉需要人攙扶才能行走,待友人將女子送抵住處樓下時,蔡男自告奮勇要將女子攙扶到7樓住處。蔡男見女子酒意未退,認為有機可乘,便強行將女子衣物褪去並性交得逞。
女子不甘受辱,至醫院驗傷後對蔡男提告。女子一審指控蔡男強迫她口交,她曾用牙齒反咬蔡男下體。但原審法官根據當天同行友人證稱,女子在夜店時,曾趴在蔡男身上,且有親吻舉動,認定兩人為合意性交,判蔡男無罪。
案經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法官查出蔡男下體確實於性侵時遭女子咬傷,與女子指控吻合,依乘機性交罪改判蔡男有期徒刑3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10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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