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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產檢假依需求可擇半日或時計

2015/5/2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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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9日電)勞動部今天發布性平法解釋令,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擇定後不得變更。

為符合受僱者的實際產檢需求,彈性運用產檢假,勞動部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明定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即日起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管事業單位參考。

性別工作平等法去年底修正增訂產檢假5天,但新法實施以來,仍有民眾詢問產檢假5天可否彈性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以符合實際產檢需求。

勞動部今天解釋,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受僱者確有產檢的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此外,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因個人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程等狀況不同,其次數時間也有差異,為了便利其彈性運用,受僱者如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

勞動部說明,若以小時計,「5日」的計算得以每天8小時乘以5,共計40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民眾如果想了解產檢假請假單位相關事宜,可打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會有專人說明。10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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