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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競業條款調動規範 勞部:勞雇皆有利

2015/11/27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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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7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明訂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且有調動限制。勞動部對此說,此修正對勞雇雙方皆有利。

近來國內外企業競爭激烈,企業為保護經營利益,往往會要求各部門、不分職位或不論是否會接觸營業秘密的勞工,都要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有些企業會因擔心無法留才或員工流動率過高,透過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限制勞工一定時間內不得離職。導致勞工常為爭取工作機會被迫簽訂相關條款,之後提前離職或被雇主逼迫離職時,卻面臨無力償還巨額違約金的困境。

此外,部分企業也會藉由調動,逼迫員工離職或調動後勞動條件大幅降低等不利對待。

勞動部說明,這次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的競業禁止條款中,除明訂競業禁止期最長不得逾2年外,尤其更明訂雇主若要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可違反勞動契約外,還應符合,基於企業經營上必需,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對勞工工資與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的變更。調動後工作是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若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且要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這些修正內容,對上述時有所聞的勞資爭議,都能有效解決,」勞動部認為,這次修正可充份發揮調和勞工權益與企業利益的效果,對勞資雙方均有利。10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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