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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爐異議 雲林縣政府敗訴

2016/6/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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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江俊亮雲林縣7日電)雲林地方法院今天駁回縣府所提林內焚化爐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縣府須繼續支付新台幣29億餘元給達榮公司,另須支付1000餘萬元訴訟費。

曾擔任律師的雲林縣長李進勇,上月中旬才親自披法袍上庭辯護林內焚化爐債務人異議之訴,今天得知判決結果,表示遺憾與痛心,將等接獲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林內焚化爐仲裁案,雲縣府需賠償達榮29.5億元,第一階段應支付15億元,包含利息已付17.7億元,達榮公司要求縣府支付尾款,並提出假扣押,縣府因而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李進勇在言詞辯論庭上說,達榮公司未盡補正環評許可的義務,況且在興建過程中也曾發生疑似不法事件,希望法院能秉持公正立場,對雲林縣公平對待。

但是,雲林地院今天駁回縣府異議之訴,理由是雙方未曾依仲裁法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因此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原告不得逕行否認先前仲裁判斷。

判決書指出,雲林縣政府在仲裁判斷的給付理由中,並未加註補正環評與焚化爐須運轉勘用,況且達榮公司已於民國102年準備資產轉移,由最高法院103年裁定無誤。

因此,雲林地院判決縣府依法須繼續支付28億8000多萬元、170萬美元及30萬餘元日幣之外,另須額外再支付這次判決的1075萬元訴訟費。10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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