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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開23槍擊斃仇家 判處18年徒刑

2016/6/3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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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30日電)嘉義縣洪姓男子去年9月被控持制式雙槍,開23槍擊斃仇家黃姓男子;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洪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8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男於去年9月2日晚上駕車到嘉義市北港路一家汽車音響行,持制式手槍走向店內,朝剛要走出店門的仇家黃男開槍。

洪男右手持槍連扣板機開12槍,手槍彈匝子彈用盡,造成黃男身體、四肢中彈,倒地爬行時,為避免黃男爬離現場,再以左手持槍朝黃男連開11槍,彈匣子彈用盡,黃男身中18槍送醫不治。

檢警調查,洪男6月間在一處KTV,與黃男的小弟發生互毆傷害糾紛,7月間,洪男的小客被砸,懷疑是對方所為,後來,雙方在嘉義縣水上鄉狹路相逢,爆發衝突,洪男曾向黃男開槍,但未傷到人,事後,洪男主動投案。

嘉義地方法院發言人林坤志表示,被告持槍射擊被害人身體,造成被害人多處臟器受傷,大量出血,血胸及氣胸,多重性外傷死亡,其犯罪情節及手段殘忍,無視於人命安全,嚴重破壞社會治安。

林坤志指出,審理期間,洪男犯後坦承持有制式手槍、子彈及殺人犯行,且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和解書內也載明願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洪男持有手槍部分,判7年有期徒刑;殺人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8年。10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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