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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馬案用不存在判決 北檢:有此判決

2017/3/14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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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4日電)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今天遭檢方起訴。不過有媒體報導,起訴書中疑引用一個「不存在」的最高法院判決;台北地檢署指出,確有此判決,並無違誤。

北檢起訴馬英九涉犯洩密罪等案件,媒體採訪一名李姓律師詢問相關看法;李姓律師表示,北檢起訴書引用一個不存在的判決(101年台上字2970號),來認定馬英九有保密義務,還有問題。

北檢晚間指出,所引用的「101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判決,是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偵辦的洩密案件,經判決確定後,於該確定判決中就刑法上所保護「秘密」性質加以闡述,認若洩漏之秘密仍具「非公知性」,而不失其秘密之性質等語,且該判決經列為最高法院刑事庭具參考價值之裁判。

北檢強調,本案結案書類引用該號判決,是針對「100特他61案」偵查內容經洩漏後,是否仍為秘密即「已經洩漏之秘密是否為秘密」加以說明,並非直接據此認定馬英九有保密之義務,論者就此恐有誤認。

北檢公布的「101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裁判要旨如下:

『刑法上所保護之秘密,必須具備「非公知性」,倘具有通常知識經驗者,依媒體相關之報導,參酌客觀之情事,得以判斷該報導係出自於確切之資料或消息來源者,即足認為該資訊已經「公知」,而非秘密。

亦即該資訊內容已為不特定之人所知悉或眾所周知達明確無疑之狀態,而與依法註銷、解除秘密之公開程度無異時,即不具保護之實益,而非刑法所規範之秘密(此即一般所謂「已經公開之秘密不是秘密」)。

至該資訊洩漏或交付於某特定人或機關,固無回覆原封存狀態之可能,但僅洩漏或交付予某機關或特定人知悉,而未達公開之程度;或內容雖經謠傳揭露而猶待確認時,仍具「非公知性」,而不失其秘密之性質,倘再洩漏或交付於第三人,即有擴大損害範圍或內容遭雙重確認之虞,此種再洩漏或再交付之行為,仍難謂非洩密,自有處罰之必要。』10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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