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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釋憲 顧立雄:大法官應不受理

2017/3/28 18:04(3/28 18:5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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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監察院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提出大法官釋憲,黨產會主委顧立雄今天舉例前檢察總長陳聰明彈核案時,監察院也質疑法院組織法違憲而聲請釋憲,結果是不受理,所以本案也應不受理。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去年11月2日,作出黨產會成立以來第1個行政處分,認定中投和欣裕台為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國民黨不服這項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首次開庭,傳喚中投、欣裕台、國民黨及黨產會等代表出庭,顧立雄於開庭後,做出上述表示。

顧立雄強調,監察院本質是在做彈核及糾舉,而不是做條例的違憲審查,他舉例前檢察總長陳聰明的彈核案,當時監察院也質疑法院組織法有違憲之虞,並去聲請釋憲,不過後來大法官是不受理,以同樣道理來看,大法官應該也是不受理才對。

顧立雄說,以憲法學的權力分立原則來說,監察院本質是做彈核及糾舉,權限來源是根據憲法95條及97條及監察法14條,如果監察院要提出釋憲,會形成所謂釋憲來源的亂源,他沒辦法接受。

中投公司委任律師谷相儀在庭內主張,媒體今天報導,監察院將對不當黨產條例聲請釋憲,因此請求法院向監察院調閱調查報告及相關會議紀錄做為本案參考,不過,顧立雄對此表示,尊重行政法院的職權,法官自有判斷。

中投公司律師曾至楷庭內主張,不當黨產條例抄襲德國就東德政黨黨產處理方式,不符我國現況,不當黨產條例第4條第2項定義「附隨組織」過於空泛又籠統,沒有前例可循何謂「實質控制」,中投公司存在45年,當初是國民黨黨員募捐而設立獨立公司,資金來源合法,繼續經營也合法,但並非國民黨可以實質控制,以公司法來看,股東並非實質控制者。

欣裕台委任律師何方婷主張,黨產會為合議制,有12名委員,但有8人為民進黨或親綠背景,因此做成這項處分,有處理不公情形,且至今未公開這項處分的決議方式及人數比。

何方婷請求法院調閱信傳媒記者李佳穎在黨產會掛牌第一天訪問顧立雄的錄音檔,因為顧立雄才上任就受訪指出「中投、欣裕台部分,優先處理」,明顯有偏頗立場。律師李永裕更舉例,「若為法官收案第一天,就判說無罪,這樣是否有偏頗?」不過,顧立雄對此指出,黨營事業並不是他創設的,是不是附隨組織,他沒有預設立場。

李永裕則請求法院向行政院調閱民國94年的不當黨產條例草案,主張當時經由法務部、內政部、財政部及專家學者等密集討論,並排除營利的公司,不像現行不當黨產條例為倉促通過。

國民黨委任律師文大中則強調,國民黨有中投及欣裕台的股權,為股東,但不代表能參與經營。

黨產會律師蔡易廷及翁國彥則表示,之前有舉辦聽證會,針對有利不利部分均有調查,沒有剝奪對方陳述權利,沒有傳喚歷任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這是黨產會的裁量權限,被指控偏頗部分,是對方斷章取義,黨產會委員組成部分,絕對沒有違法。10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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