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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貴案停止刑罰執行 高雄高分檢抗告

2017/4/24 16:28(4/24 16:3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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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4日電)高雄高分院裁定受刑人林金貴犯殺人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為「開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高雄高分檢今天對於「開始再審」部分表示尊重,至於「停止刑罰執行」部分則提起抗告。

此案發生於2007年5月間,高雄鳳山王姓計程車司機在車上遭人槍殺,凶手下車徒步逃逸。警方事後依目擊者描述畫出凶嫌「長髮及肩」畫像貼海報懸賞,並從被害人通聯紀錄找到一名林姓按摩女,林女依據凶嫌素描指認林金貴很像嫌疑人,警方逮捕林金貴,但他否認行凶且通過測謊,仍被起訴,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林金貴一再喊冤,冤獄平反協會介入調查,兩度替他聲請再審,並提出包括林金貴案發前兩個月理短髮後拍的大頭照,以及醫師提供人類頭髮生長速度專業意見,還有中研院專家辨識監視影像結果等新證據,主張林金貴案發時不可能髮長及肩,並非監視畫面中人等事證。

今年1月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更裁。高雄高分院審結,認依據這些新證據和先前的證據綜合判斷,以新事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結果,4月19日裁定全案准予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可抗告。林金貴於21日獲開釋出獄。

高雄高分檢表示,檢察官於19日收受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林金貴案為「開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的裁定書,對於「開始再審」部分(抗告期間3日,期間末日為假日,迄106年4月24日屆滿),尊重這部分的裁定,不予抗告。

至於「停止刑罰執行」部分,高雄高分檢表示,則屬執行檢察官的職責,經高雄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於4月21日收受上開裁定書,並於同日簽發釋票將受刑人林金貴依法釋放。

高雄高分檢說,有關「停止刑罰執行」的裁定(抗告期間5日,迄106年4月26日屆滿),雖有停止執行刑罰的效力,但檢察官對此部分的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

高雄高分檢表示,有罪確定判決案件經裁定開始再審後,雖應更行審理程序而使有罪確定判決失其效力,但與停止刑罰之執行,尚無必然併存關係。

高雄高分檢進一步說,此案持槍殺人的情節重大,且審酌卷內事證均指向受刑人犯罪嫌疑重大,而法院裁定開始再審,僅是重開訴訟程序之門,仍待嚴格調查及深層審理,結果能否為無罪判決,尚屬未定,因此,慎重審酌結果,認裁定開始再審不宜一併停止刑罰之執行,針對「停止刑罰執行」部分的裁定,依法向高雄高分院提起抗告。10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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