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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 台新請求及一二審判決對照

2017/5/17 19:25(5/17 19: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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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彰化銀行經營權官司,台新金指財政部違約致喪失彰銀經營權。高等法院(二審)今天就經營權部分,駁回台新上訴,但判決台新為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指派過半普董席次。

本案的源由來自於彰銀在2014年12月8日董監事改選,財政部結合泛公股股權徵求委託書取得6席,使台新金控喪失彰銀經營主導權,台新金控認為財政部違反2005年雙方約定,提起「確認契約關係存在」民事訴訟,以下為台新金控起訴請求及一、二審判決對照。

台新金控起訴請求,依約財政部應移轉彰銀經營權給台新金控,但一審法院認定財政部沒有違約,在彰銀改選第21屆董監時(現行為24屆),已配合辦理支持台新金控取得過半席次,因此不必移轉彰銀經營權,駁回台新金控請求;二審今天也認定一審判決無誤,駁回台新金控上訴。

台新金控起訴請求,依約財政部在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取得彰銀過半「普董」席次,但一審法院判決,依約財政部在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控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二審今天則改判,依約財政部在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取得彰銀過半「普董」席次。1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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