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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女性自主權 司改:修改墮胎規定

2017/5/18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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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8日電)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今天做出多項初步決議,其中,委員們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9條,關於未成年人與有配偶婦女的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以落實女性自主權。

此外,當意見不一時,也要適度引入司法及行政爭端解決機制。

第五分組委員說明,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中,關於未滿20歲的人,一旦懷孕而欲實施人工流產,無任何例外均需法定代理人同意,這將迫使未成年人若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欲進行人工流產,只能尋求密醫或其他違法管道,違反兒童少年身心保護與國際規範。

委員們建議主管機關應即刻研議,對於滿1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得自行決定;未滿18歲者與法定代理人,於人工流產決定意見不一時,應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機制,協助未成年人決定之作成與保護身心健全。

在已婚婦女懷孕部分,當她們欲以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懷孕或生產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時,按現行規定,需得配偶同意,無例外條款。

司改委員們認為,現行規定完全不考慮婦女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有其他婚姻無法維持的情況,迫使受暴婦女或已經進行離婚程序的婦女,可能因此無法實施人工流產或遭受其他不利壓迫,應一併修改。

因此,建議有關單位應增設「不需得配偶同意」的例外條款,以及縱使無例外情況,當已婚的懷孕婦女與其配偶,就是否符合第六款情狀意見不一致時,應設有司法或行政機關的爭端解決機制,使得已婚懷孕婦女的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1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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