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案件讓當事人閱卷 檢嘆成律師工具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3日電)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今天決議,偵查中案件原則上應開放當事人閱卷權等;多名檢察官質疑,這項決議若修法通過,檢察官恐成為律師蒐證的工具,試問「案件還要辦嗎?」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增開會議今天決議,司法院應研議偵查中案件當事人(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資訊取得權制度,立法規範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原則上應賦予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偵查中資訊取得權及閱卷權的保障。
第一分組召集人羅秉成說,這項決議在實務上有相當廣泛性的影響,也超越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雖然原則上應賦予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在偵查中資訊取得權及閱卷權,但檢察官有裁量權,可以決定要不要給,而且,這也不是他們自己創造出來的東西,德國法制也是如此。
對此,有不願具名的檢察官擔心,決議內容倘若修法過關,代表著檢察官將變成律師蒐證的工具,被告等檢察官蒐證完取得資料後,再去串證、滅證就好;檢方現在有的武器,就是在偵查中比被告多一點資訊,現在連這都要被剝奪,不知道案件要怎麼辦下去。
也有其他檢察官想問,被告主張偵查中有閱卷權,司改委員說檢方握有裁量權,但如果檢方不給被告閱卷,難保犯罪嫌疑人不會循其他救濟管道,想方設法取得案件資料;另,是不是沒有保障到被告的閱卷權,檢察官就要被處分?到底檢察官辦案的保障在哪?
有檢察官舉民事訴訟案件為例,他說,民事訴訟的原告也不會把所有證據(武器)提給被告看,只會把提給法院的證據給被告看,「民事原告都可以有武器,檢察官就不配擁有武器嗎?」
「牙齒被人拔光了,還要我們去咬,咬不動人,還嫌我們咬不動人家!」另一名檢察官語重心長地說,如果開放被告在偵查中閱卷,恐讓被告創造對自己有利的偵查環境,或者是知悉檢方到底掌握多少證據,就檢方不知道的部分進行滅證。10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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