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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少女又帶刀赴地檢署 男判9年定讞

2017/6/1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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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花蓮朱姓男子被控對多名少女猥褻,恐嚇撫摸被害人胸部及下體,甚至到花蓮地檢署出庭時,還帶著手杖刀。最高法院審酌他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判9年2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66年次的朱男,在民國103年3月間約友人及被害少女到花蓮吉安鄉的一家KTV唱歌,期間將手機拿給被害少女要求自拍裸照,女方不肯,朱男以恐嚇砸店等語,使女方害怕,再趁機對女方摸胸及親吻。

後來,朱男要求少女陪他到旅館休息,在房內作勢打人,並向女方恫稱「這個袋子有刀,你相不相信」等語,使女方害怕,再次摸胸及親吻,欲脫去女方褲子遭拒,女方趁機打電話給男友而獲救。

判決指出,朱男在同年3月底僱用一名少女到家中打掃,趁女方跪著擦地時,強行摸女方胸部、大腿及下體,遭女方推拒時,朱男母親返家,女方趁機逃跑。

朱男在少女逃跑後,聯繫少女的女性友人見面,欲談論少女打掃狀況,兩人見面後,朱男以送女方回家為由,卻陸續在公園及橋邊停車,不顧女方反抗,強拉環抱女方坐在其大腿上,進行親吻、摸胸及觸摸下體,經女方多次抵抗並強烈表達欲返家,朱男才停手。

朱男後來因這3起猥褻案,赴花蓮地檢署出庭,卻帶著網路上購買的手杖刀出庭,遭法警查獲。

法院開庭期間,其中一名被害人經檢察官提示現場照片後,情緒崩潰,大哭尖叫並跌坐在地。

朱男原本否認犯案,直到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時,才坦承大部分犯行。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酌朱男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竟不知悔改,一再利用少女智慮未深,以提金錢、物品等方式藉以認識被害人,再以強暴、恐嚇等方式猥褻,造成女子身心受創,考量他領有殘障手冊及家中經濟狀況等情形,判他9年2月徒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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