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過包圍中正一警分局 洪崇晏無罪定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洪崇晏等4人被控太陽花學運期間包圍中正一警分局案,二審今天認定侮辱罪部分為言論自由,改判洪崇晏及陶漢無罪,另兩人因妨害公務均遭判拘役,其中一人緩刑,全案定讞。
被告洪崇晏及撒丰安‧瓦林及那到庭聆判後均表示,本案同一個抗爭行為,有人無罪,有人有罪及緩刑,並不平衡,判決雖已定讞,但仍會跟律師討論後續作法,他們尊重法院判決,但不代表接受事情是正義的,會在公民行使權利部分,在台灣繼續做努力。
洪崇晏表示,被判無罪,感到輕鬆,他和其他3名被告,在本案中奔波開庭,受到輿論及法律的壓力很大,社會運動陳情抗議,真正主體是人民,他卻被政府抓出來列首謀論罪追究,明顯是為了「殺雞儆猴、寒蟬效應」;這次世大運反年改人士陳抗部分,他認為司法不應該涉入。
這起案件源於2014年3月的反服貿太陽花學運期間,學生在隔月退出立法院議場後,部分民眾仍在立院大門廣場前集會;北市警方於4月11日清晨驅離。
洪崇晏當時怒指集會遊行法並未授權警方能夠設立黑名單,要求時任分局長方仰寧出來面對、下台負責,也被控號召網友包圍警局,當晚即有逾數百名群眾以「路過」為由現身中正一分局前,圍住警局。
包圍警局的過程中,民眾高喊要求方仰寧下台、歸還路權等訴求,也和警方發生短暫推擠衝突,並有聲援民眾在分局牆壁噴漆,向警察丟擲冥紙。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洪崇晏涉違反集會遊行法、刑法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等罪嫌,起訴洪崇晏等4人。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12月30日宣判,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第30條的侮辱罪,判處洪崇晏拘役55天,集遊法首謀罪部分無罪;蕭年呈等3人觸犯妨害公務罪等罪,判處拘役80天、30天與40天,都可易科罰金。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今天宣判。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宣判時指出,洪崇晏及陶漢被控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部分為言論自由,改判無罪,洪崇晏被控集遊法首謀罪,仍判無罪;蕭年呈被控侮辱公務員部分撤銷,但妨害公務罪因累犯,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撒丰安‧瓦林及那依妨害公務罪判拘役40天,緩刑2年,須接受40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定讞。10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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