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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訴法修正案 抗告法院要自為裁定

2017/10/11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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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1日電)司法院今晚發布新聞稿,說明164次院會通過的修正刑訴法羈押抗告等條文內容;關於羈押抗告制度的改革,抗告法院若認為抗告有理由,在原裁定撤銷的情況下,必須自為裁定。

司法院為保障審判中無辯護人的被告,有足夠的卷證獲知權,防止被告於偵查、審判及執行前逃亡,以及解決關於羈押抗告案件因上下級審間見解不一,抗告法院一再撤銷發回,導致案件久懸不決等情況,今天召開第164院會,決議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413條等多條相關條文,也將於近日函請行政院會送立法院審議。

在羈押抗告制度改革部分,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對有理由之抗告之裁定」條文內容寫到,「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不過,司法院認為羈押審查程序攸關被告人身自由重大權益,為避免上下級審間見解不一,抗告法院一再撤銷發回,導致案件久懸不決,修正條文明定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裁定的抗告,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以利偵查、審判程序順利進行。

法界人士舉被告被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為例,按現行規定,一審地方法院裁准後,被告可向二審法院提出抗告;倘若二審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就駁回確定,若認為抗告有理由,通常會撤銷裁定,發回一審法院更裁;倘若修正條文修法通過,未來二審法院就不能發回更裁,要自己做出裁定。

此外,在審判中無辯護人的被告卷證獲知權保障部分,新聞稿內容提到,為兼顧司法資源的有效運用,修正條文明文賦予無辯護人的被告在必要限度內的卷證獲知權,以保障其辯護權有效行使,而且在現今科技技術下,透過電子卷證或提供影印、重製卷宗等方式,也可避免直接將卷證資料交付給被告檢閱後,容易產生毀損、滅失或竄改的風險。1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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