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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追前妻判賠40萬元 宣昶有再審遭駁

2017/10/13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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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之子宣昶有遭前妻王敏指控不當跟追,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宣昶有賠償40萬元定讞。宣昶有不服提起再審,高院日前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王敏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主張,宣昶有5次不法跟追刻意掌握行蹤,請求宣昶有賠償新台幣200萬元。高院二審就宣昶有在王敏諮詢立法委員尤美女後,傳送簡訊稱「你不讓我看浩浩是不是她教的」,及宣昶有駕車跟追王敏座車部分,以宣昶有不法侵害人格權,判賠40萬元確定。

新聞稿指出,王敏於民國102年8月9日前往立院找尤美女諮詢離婚,翌日宣昶有即傳送「你不讓我看浩浩是不是她教的」,並附上尤美女照片的簡訊,又在王敏另覓多名律師諮詢後,於102年8月15日傳送「是不是一直換律師」「讓孩子見我對你比較有利?你們要找到聽你話的律師很少,應該是聽律師的話」等簡訊。

此外,宣昶有102年7月22日駕車跟追王敏及其子女的座車,期間長達2小時,且有貼近前車、闖紅燈等不當駕駛行為,危害包括王敏在內車上乘客行車安全,致王敏心生畏怖。

高院認為,宣昶有傳送簡訊,使王敏覺察自身行蹤為宣昶有所掌握,足以對王敏的心理造成負擔,使王敏感受到行動自由及在公共場域期待不受侵擾的安穩生活權受侵害,原判決認定宣昶有構成對王敏人格權的不法侵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無錯誤。

判決也指出,102年7月22日並非宣昶有與子女會面的日子,但宣昶有未先與王敏聯繫,駕車跟追時也未表明身分,且王敏因未曾見宣昶有駕駛該車且車輛窗鏡為暗色,初始不知跟追者為宣昶有,心中難免驚恐;長達2小時的跟追危害包括王敏在內車上乘客行車安全,導致王敏心生畏怖,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程度,縱使宣昶有是基於愛子心切,擬攜同幼子就醫而跟追,也難以認定有正當理由而阻卻違法。

高院認為,宣昶有主張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再審事由,為無理由,日前判決駁回。10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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