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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酷刑公約國內法化 監院擬負責防範機制

2017/10/19 11:49(10/19 14: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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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9日電)聯合國9大核心國際人權公約,有5項已具國內法效力,但「禁止酷刑公約」仍未完成。內政部持續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工作,擬定由監察院負責承擔國家防範酷刑機制。

內政部上午舉辦「我國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之實踐與展望研討會」,包括監察院長張博雅、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邱豐光、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管理學院院長梁添盛和前任大法官李震山都共襄盛舉。

張博雅致詞表示,台灣已陸續將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讓台灣人權規範逐漸和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為持續推動,內政部正研擬「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草案」。

其中,「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內容明定監察院承擔國家防範酷刑機制,且負有任擇議定書揭示職責,此制度設計符合國際實踐潮流,也最能節省政府人力資源和財政負擔。

未來完成立法後,張博雅說,監察院即可依據相關國際人權標準,監督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國際人權公約。

李震山隨後以「國際人權規範國內法化的意義」進行專題演講,他表示,回顧當年「禁止酷刑公約」生效時,國內正值解除長期軍事戒嚴前夕,國內人權保障理論、實務和國際人權規範之間,猶如無交集的兩條平行線,多數執法人員也缺乏人權意識。

但經過30年的時間洗禮,李震山認為,民主轉型後的整體警察執法形象,獲得社會高度認可;同時也主動推行國際人權公約,例如立法院已制定多部相關「施行法」,社會也有高度共識。

他指出,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有提升「國格意識」且不受民主逆流影響的意義,台灣對於得來不易的基本人權保障應細心呵護,若能確實落實公約執行,等同將憲法所保障的身體權拼圖做得更完整。

聯合國於1984年通過「禁止酷刑公約」,以保障人民免於遭受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為宗旨,要求各國須在管轄領域內防範避免酷刑存在與發生,對於驅逐、引渡或遣返等行為,也須考量人民是否會因此而遭受酷刑。

另外,任擇議定書也要求設立國家級防制機制,訪查各地易發生酷刑的場所,讓往後發生的酷刑事件能接受應有懲罰。1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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