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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同居人虐嬰分屍 男判刑17年8月定讞

2017/11/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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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8日電)台中市許姓男子不滿同居人的11月大女嬰含手指,竟強塞女嬰手指入口導致女嬰抽搐,後棄之不顧致死,進而分屍,最高法院今天依家暴遺棄致死罪,判許男17年8月徒刑。

許姓男子與蘇姓同居人二審遭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各判處執行17年8月、17年6月徒刑,蘇女未上訴而告確定。許男認為判刑過重、與女嬰之死無直接關係,上訴最高法院,於今天遭駁回,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許姓男子與蘇姓女友民國101年5月起同居,平日即經常對蘇女的女兒毆打、施虐。101年10月間,許男僅因不滿年僅11個月大的女嬰將手指含在口中,竟將女嬰的手塞進女嬰口中約數十秒後,導致女嬰呼吸困難,伴隨全身抽搐。

許姓男子一度對女嬰CPR急救,卻擔心若將女嬰送醫,恐會被追究施用毒品或虐嬰行為,竟與蘇姓女友放任女嬰自生自滅而亡。

女嬰死亡數日後,許姓男子與蘇姓女友以沸水澆淋屍體後肢解,將內臟部分沖入馬桶,其餘部分與垃圾混同送烏日焚化爐銷燬。因社工人員對女嬰行蹤生疑,報請檢察官偵辦,蘇姓女子良心不安才供出案情。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綜合各項證據調查結果認定許姓男子犯案屬實,今天駁回上訴。10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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