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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賭場後剪電子腳鐐 性侵犯判7年5月

2017/11/21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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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林姓男子因性侵案假釋出獄,又與友人持槍強盜賭場,犯案後剪斷電子腳鐐匿蹤。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決,今天依加重強盜判處林男7年5月徒刑,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曾犯強制性交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從民國87年起即遭羈押、執行,104年10月19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配戴電子腳鐐。

105年農曆春節期間,林姓男子因缺錢花用,與劉姓友人、卓姓友人共謀行搶賭場。105年2月13日下午,林男與同夥鎖定彰化縣一處賭場,持槍闖入後控制屋主,強盜現場現金共新台幣3萬5100元後逃逸。

林姓男子犯案後逃回台中市沙鹿區藏匿,並剪掉電子腳鐐,數日後向彰化地檢署自首剪斷電子腳鐐一事,但未主動供出另涉強盜案。彰化警方則在接獲被害人報案後,另循線逮捕劉男、卓男。

台中高分院二審採用電子腳鐐軌跡圖,還原林姓男子等人犯案過程,判決林姓男子等3人有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卓姓男子遭判刑8年8月定讞,林男、劉男則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林姓男子坦承不諱,並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線索,協助法院釐清犯罪事實,態度尚佳,依加重強盜罪判刑7年5月,劉姓男子則判刑8年4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定讞。1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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