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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擬修民法 有過失也能請求贍養費

2017/11/22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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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法務部今天表示,為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目前正研擬修改民法,調降請求贍養費的門檻,不再以判決離婚、請求人無過失為要件。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今天說,修法是以民眾角度出發,修正草案仍在部內進行草擬階段,修訂後送行政院審議。

鍾瑞蘭指出,現行夫妻離婚後贍養費的規定是依據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意即請求贍養費的條件包括判決離婚、請求人陷於生活困難、請求人必須無過失,三者缺一不可。

鍾瑞蘭說,將離婚的過失和離婚後的贍養責任連結在一起,並不符合贍養費的目的,也不符國際公約「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等規定,因此已著手研擬修法。

鍾瑞蘭指出,研擬修正民法1057條,刪除「無過失」限制,且不再限於「判決離婚」始得請求,換句話說,即使在請求人有過失或合意離婚等情形下,陷於生活困難者仍得請求他方支付贍養費。1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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