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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婚男悔贈女友2百萬 提告還錢敗訴

2017/11/24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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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鄧姓男子以結婚為前提與郭姓女友交往,不滿女方收受贈與200萬元後,卻不跟他結婚,提告要求還錢。高院調查女方沒同意結婚,男方錄音對話自稱一廂情願,今天判女方免還。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書指出,鄧男提告主張,在民國104年8月間認識已離婚的郭姓女子,經探詢得知女方有再婚意願,也不拒絕他的追求,於是兩人以結婚為前提進行交往,後來女方陸續以投資房地產及股票資金不足為由,向他借款新台幣110萬元,他同意出借,並提議如果兩人結婚,就把這筆借款轉為以結婚為目的贈與款。

鄧男主張,女方後來要求須給付300萬元才願與他結婚,他表態只能再給90萬元並支付,等於共計贈與女方200萬元。未料,他通知女方在105年1月下旬到教堂由神父證婚,但遭到女方拒絕,因此提告請求女方返還200萬元。

郭女則表示,兩人曾是男女朋友關係,確實陸續收到200萬元,但這是男方從104年8月起為追求她,而以照顧她生活為由,討歡心而陸續贈與,她沒有同意要與男方結婚。

高院調查並就兩人錄音對話判斷,女方收取200萬元的贈與款時,並未同意與男方結婚,否則男方怎會一直詢問女方是否要與他公證結婚,並且自稱是一廂情願。

高院認定,男女間一方有結婚意願,只是個人期待而已,這與鄧男主張贈與時,兩人已合意以200萬元做為結婚目的贈與款,應為二件事情,本案鄧男舉證不足,判鄧男敗訴,女方免還。全案還可上訴。1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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