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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受刑人書信 大法官認合憲

2017/12/1 21:22(12/1 22: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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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日電)死刑犯邱和順因寄回憶錄遭阻,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就受刑人發受書信部分,今天認定監所檢查書信合憲,但未斟酌個案、未區分書信種類就一概閱讀違憲,至遲於屆滿2年失效。

此外,有關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受刑人撰文投稿相關規定,大法官認定違反言論自由,今天宣告違憲。

犯下學童陸正撕票案、遭判處死刑定讞的邱和順,不滿要寄回憶錄給友人遭監所人員要求修改才可寄,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邱和順認為這侵害他的言論及通訊自由,認為監獄行刑法第66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等規定違憲,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56號,認定監獄行刑法第66條的「檢查受刑人書信」部分,主要是在確認有無違禁品夾帶其中,沒有違憲。

「閱讀書信」則是部分違憲,宣告在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效,因為條文中並未區分書信種類,也沒有斟酌個案情形,就一概允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的內容,違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至於「刪除書信內容」部分,大法官做出合憲性解釋。

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部分,「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大法官以言論自由、文章不能事前審查等論點做出判斷,宣告這條規定違憲。

大法官認定,在「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也與憲法保障人民表現自由的意旨不符,宣告今天起失效。

在「無礙監獄紀律」部分,條文並未考慮是否其他限制較小的手段可運用,也不符憲法意旨,在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效。

此外,大法官會議今天也做出釋字第755號,宣告監獄行刑法第6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內容部分違憲,因為條文中並未規範受刑人的司法救濟管道,相關單位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修法完成前,應讓受刑人向監獄所在地方法院請求救濟。

對於這兩個釋憲案結果,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尊重大法官解釋,要修正的部分會朝釋憲結果方向修法。

邱和順義務律師團代表、律師尤伯祥則說,樂見司法院正視受刑人與收容人的人權,這對於落實法治國原則貢獻,也是很大的突破。1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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