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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網圖誤植 高公局疏於審查判賠21萬

2018/1/13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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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高公局委託廠商印製105年春節疏運交通路網圖,卻將墾丁國家公園誤植於台3線上。廠商索賠重印108萬份的支出,高院認為,雙方都有責任,高公局應賠廠商21萬餘元。

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廠商承攬民國105年春節疏運交通路網圖標案,約定契約總價新台幣168萬2000元,預計印製150萬份路網圖,卻將墾丁國家公園誤植於中彰雲投嘉地區的台3線公路上。

廠商主張,曾將樣稿交給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承辦人檢查,但承辦人未盡審查義務,沒有發現誤植即通知付印,導致108萬份路網圖因誤植無法使用而重新印製,向高公局求償重印費用。

高公局則主張,承辦人交付廠商104年路網圖,並告知修正建議,以製作105年路網圖,廠商並無自行決定修改的權利,但104年路網圖中的墾丁國家公園是在正確位置,廠商擅自更動才會誤植。

高院承審合議庭後認為,依雙方契約規定,高公局應就廠商提供的整份樣稿是否完整正確進行審查,屬於協助廠商履約的義務,但承辦人疏未注意而未發現誤植,違反契約規定。

但合議庭也認為,廠商對於路網圖正確性有自主檢查的義務,廠商與高公局都是導致重印108萬份路網圖的共同原因,但廠商過失程度更甚於高公局,高公局僅應負擔20%的過失責任。

合議庭指出,廠商重印108萬份路網圖的費用為108萬餘元,高公局應賠償20%費用即21萬餘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10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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