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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2台女 4新加坡人二審仍獲緩刑

2018/2/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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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劉瑋城等4名新加坡籍男子,邀約2名台灣女子飲酒,趁2女酒醉分別性侵得逞。高院今天維持一審罪刑,依乘機性交罪判處4人1年8月至1年11月不等徒刑,並宣告緩刑。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劉瑋城(LAU WEI SENG)判刑1年11月、緩刑5年,王琨駿(ONG KUN JUN BRYAN)判刑1年10月、緩刑5年,陳俊穎(TAN JUAN YIN)判刑1年9月、緩刑4年,林煒軒(LIM WEI XUAN﹚判刑1年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均交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提到,2名被害女子心理受創,需要接受心理諮商及精神科協助,但劉瑋城等4人已與2名女子達成和解,並全數支付賠償金,被害人也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不再追究,並為被告請求緩刑。

新聞稿指出,劉瑋城民國105年8月來台就讀大學,王琨駿、陳俊穎、林煒軒同年12月來台與劉相約自助旅行,4人投宿台北市大同區一處民宿。

劉瑋城105年12月10日在夜店結識一名女子,雙方互留LINE聯絡方式,翌日晚間劉邀約女子至民宿飲酒聊天,女子與另名女友人一起赴約,與劉等4男玩骰子遊戲,以飲酒為懲罰。

2名女子因不勝酒力醉倒在客廳沙發上,劉瑋城等4人見有機可乘,分別性侵2女得逞。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審酌,被告4人均為大學生,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坦承犯行、多次當庭道歉,相較其他乘機性交案件情節較輕,有足堪憫恕之處,若處以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同情,另審酌被告出國不思維護母國形象,藉酒放縱私慾、造成被害女子心理嚴重受創等情狀量刑。

全案僅有檢察官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上訴無理由,今天判決駁回。(編輯:李錫璋)10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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