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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開案犯罪所得 更四審:不得合併計算

2018/3/2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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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0日電)台開內線交易案因犯罪所得計算方式不同,多次遭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四審今天指出,計算方式應兼採「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且不得合併計算個別被告的犯罪所得。

全案緣於民國94年間,趙建銘與前台開董事長蘇德建、游世一等人於三井日本料理聚餐。檢調查出,趙建銘在餐會中得知台開利多的內線消息,返家後與父親趙玉柱買進台開股票,待股價上漲脫手賺取差額,台北地檢署95年依內線交易罪,起訴趙玉柱、趙建銘等人。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更四審認定趙玉柱犯罪所得新台幣475萬元,前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犯罪所得475萬元,均宣告沒收。

合議庭認為,沒有積極證據證明趙建銘有實際出資或朋分犯罪所得,基於「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不得認定趙建銘有出資,或對於趙玉柱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有何支配朋分,因此難以認定有犯罪所得,這也是趙建銘歷審首度被認定無犯罪所得。

證券交易法規定,內線交易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所得超過新台幣1億元,則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開案一審認定趙建銘犯罪所得427萬餘元,高院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則將所有被告犯罪所得合併計算,且因計算方式不同,總金額均超過1億元,趙建銘都被判刑7年;更三審則分別計算被告犯罪所得,趙建銘被認定犯罪所得417萬元,改判4年。

高院更四審則認為,犯罪所得計算方式,應兼採「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重大消息公開後10日內買賣股票者,應依「實際所得法」(實際成交價格),非於重大消息公開後10日內買賣股票者,應依「擬制所得法」(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不扣除手續費(賣出及買入)、交易稅等成本。

更四審也認為,趙玉柱、游世一賣出股票的時點均不相同,買賣股票都是各自為自己利益而為計算,個別出資、自負盈虧,對於買入後是否及何時賣出股票,並無意思聯絡或行為分擔,就賣出股票的不正利得,事後也無朋分,犯罪所得不得合併計算。

新聞稿指出,趙玉柱、游世一都是在重大消息公開後逾10日以上,才有賣出行為,採擬制所得法計算。依本件3個重大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為4.46元計算,游世一、趙玉柱的擬制犯罪所得均為475萬元。(編輯:陳怡璇/李錫璋)1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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