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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逕行限境限海 立委提修法規範

2018/5/2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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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1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對於目前檢察官可逕行限制犯罪嫌疑人出境、出海的權力限縮。不過,法務部對於修法有疑慮,全案仍須經朝野協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等人提案,希望以專章方式,針對目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檢察官可逕行限制其出境、出海的權力,予以限縮。

根據周春米的提案指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嫌疑重大,且沒有一定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話,檢察官才可以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不得限境、限海。

根據周春米的提案指出,檢察官逕行限境、限海不得超過2個月,期滿20日前,如果要繼續限境、限海,必須以書面記載,向法院聲請裁定,並必須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不過,法務部在修法時提出的報告指出,認為限制出境、出海兼具羈押替代處分、防逃機制措施,並且考量檢察官偵查中確實有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的需求。

法務部指出,檢察官在偵查中的案件,經常可見被告經檢察官傳、拘,或被告得知東窗事發,想要提前離境的情況。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認為,如果要求檢察官在偵查中不論案件型態就限制出境、出海處分都須以書面通知報告,恐不利於檢察官後續辦案。

蔡碧仲說,不管司法機關或檢察官都有鎖定重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只要一打草驚蛇,跑掉就沒得玩了。

法務部建議應給檢察機關充分時間,同時研擬修訂相關行政規則及清查尚在偵查中經限制出境、出海案件的相關偵查作為配套措施,以免因制度倉促施行而因應不及。

由於全案法務部、司法院還有不少意見,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宣告,全案完成初審,但提報院會討論前,必須再經由朝野協商。

蔡碧仲會後受訪時表示,目前與司法院的看法很接近,希望給檢察官在偵查上有較為充足的時間,相關條文由於還須經朝野協商,因此都還沒有定案。(編輯:張均懋)10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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