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車禍下車跌進水溝溺斃 認定意外判賠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洪姓男子酒駕擦撞護欄後,下車步行卻跌落路肩水溝窒息死亡;保險公司認為洪男酒駕,非意外死亡,拒賠;最高法院近日駁回上訴,認定洪男是意外死亡,保險公司要賠,全案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洪男家屬主張,洪男民國103年8月間,開車行經國道一號水上交流道北向入口匝道時擦撞護欄;洪男後來下車步行約10公尺,跌落路肩外水溝,導致姿態性窒息死亡;根據洪男生前向3間保險公司的投保約定,共要賠償家屬500萬元。
這3間保險公司分別主張,洪男是酒後駕車擦撞護欄受重傷,並攀爬護欄自高處墜落俯趴於水溝,造成姿態性窒息致死,並非意外死亡,屬保險契約除外不保條款的事項,不須理賠;洪男的姿態性窒息死亡,是因其飲酒達重度酩酊,導致行為能力與自我防衛能力降低,非屬外來突發事故。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洪男酒駕(呼氣酒精濃度約為0.98mg/L)符合保險契約的除外條款;本件為刑事犯罪行為,洪男對服用酒類駕車可能提高風險危及自身,應得以預見,縱使洪的死亡結果並非因飲酒所直接造成,也無解於符合保險契約除外條款的約定,否則若允許服用酒類駕車肇生事故,仍得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無異將保險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外的保障措施,因此在105年11月判家屬敗訴。
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有不同見解。根據驗屍報告,法官認為洪男是因意外事故死亡;洪男下車橫越車道至路肩、跌落水溝窒息,均非酒後駕車自撞護欄因素下繼續作用的當然結果,難謂洪的死亡是酒後駕車所致,保險公司也未證明洪男的死亡,符合保險契約的除外不保條款,因此在今年2月改判這3間保險公司要賠家屬共500萬元。
全案再經上訴,最高法院近日駁回,全案就此確定。(編輯:張銘坤)10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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