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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涉排氨氣廢水 宜縣府依流放毒物罪法辦

2018/6/19 15:45(6/19 15: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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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19日電)宜蘭一家已歇業的工廠日前涉嫌排放氨氣廢水,遭宜蘭縣環保局於6月15日查獲。巧合的是,當天是流放毒物罪修正施行首日,縣府將蒐集相關事證後,移送法辦。

宜蘭縣環保局長周錫福今天在縣務會議指出,6月8日環保局接獲通報,羅東鎮十六分圳有大量死魚,直到15日共計清理約1500公斤的魚屍,並發現當地河水的酸鹼值接近10。15日當天,環保局人員沿著上游查獲已歇業、過去從事水產加工的立祥發公司,涉嫌排放氨氣廢水。

他表示,這起案件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可處新台幣3萬元到300萬元罰鍰之外,刑法190條之1的流放毒物罪修正條文經總統於6月13日公告,生效日是6月15日,也就是這起案件遭查獲違規行為的當天,修正條文規定「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周錫福說,過去相關刑法規定,排放有毒或有害廢棄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必須負起有期徒刑的刑責,但因「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過於抽象,導致排污大廠最後往往難科以刑責;「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生效後,只要企業排放有害廢棄物就有刑責,無須達成「致生公共危險」等抽象要件。

他表示,縣府將蒐集相關事證後,依修正後的流放毒物罪,移送法辦;若司法認定有罪,這起案件是宜蘭第一件,也很有可能是全國首件。(編輯:方沛清)10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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