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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前主委兒請求繼母返還房產 法院判准

2018/6/1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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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金管會前主委龔照勝兒子龔昱明,不滿繼母凌美琦在父親死後占用房產,打官司追討;士林地院近日判凌女要歸還房產,且在返還前,每月給付龔昱明新台幣3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龔昱明主張,父親在民國105年3月18日逝世,凌美琦卻未經他同意,占用父親在台北市內湖區的房子,妨害其所有權行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龔男請求凌女,應將房屋返還給他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並從105年3月19日起至返還房屋為止,按月給付他3萬2919元。

凌美琦主張,這間房屋是他與龔照勝的住所,在龔照勝死後,她為共有人,非無權占有之第三人;根據民法相關規定,基於身分地位終止,夫妻住所權為專屬被繼承人權利,這個性質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凌女也說,她繳納房屋相關保管費用,而且龔照勝用這間房屋做設定抵押向銀行貸款,她已清償1659多萬元;另外龔昱明在龔照勝死亡前居住美國,客觀上無從得到他的同意,應有默示於遺產分割或達成管理合意前,同意由她管理,並無妨礙龔昱明的使用收益權,所以不構成無權占有,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龔昱明與凌美琦為龔照勝的全體繼承人;龔昱明就本案已提出分割遺產的訴訟,凌美琦無法證明與龔昱明有遺產管理的合意;另外凌美琦與龔照勝婚後所住的房屋為夫妻共同住所,凌女於龔照勝死後繼續居住,她的輔助占有即失去依據,成為自主占有,不採信她抗辯指專屬權不會當然終止的辯詞。

法官認定,龔昱明主張父親死後,凌美琦於105年3月19日起即屬無權占有,請求凌與應給付相當租金一半的不當得利(3萬2919元),即屬有據,並採納龔昱明請求房屋要遷讓返還給他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的主張。(編輯:李亨山)10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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