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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繼女當洩慾工具還產下一子 繼父判刑8年半

2018/6/20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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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0日電)雲林縣一名繼父被控性侵未成年繼女10次,還產下一子;二審台南高分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繼父8年6月徒刑。全案經上訴,近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這名繼父在民國103年2、3月起至104年8月止,趁與未滿15歲的繼女同床共眠時,不顧她言詞拒絕及身體扭動躲避,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10次;繼女在105年4月生下一名男嬰。繼女的生父獲悉後報警,全案因此曝光。

法院開庭審理,這名繼父辯稱,發生性行為時是繼女的母親在監服刑期間,繼女無表示反對意見,自己沒有違背她的意願,也沒有強制性交犯行。繼女則證稱,繼父對她進行性行為時,她有以言語及肢體反抗,有說不要。

法官審酌,繼女在偵查中陳稱,不希望繼父被判刑、被關,因為他對她很好,比親生父親還好,也表示要原諒繼父等,她應無構詞誣陷繼父之虞且並非憑空杜撰之詞。

法官根據相關事證認定,這名繼父未嚴守人倫分際,為逞一己私慾,把繼女當成洩慾工具,惡性甚大;雖然繼女表示要原諒繼父,但為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不宜輕縱。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去年10月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10罪,判這名繼父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近日駁回上訴,全案就此確定。(編輯:李錫璋)10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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