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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案三審 最高法院8月16日宣判

2018/6/21 19:23(6/21 19: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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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1日電)最高法院今天開庭進行RCA案言詞辯論,訴訟雙方就因果關係推定等法律爭點,各自進行論述;全案今天辯論終結,將於8月16日上午11時宣判。

RCA案三審,今天9時30分起開庭,上午為原告陳述時間,到上午11時40分左右結束;下午則是被告陳述,從下午1時30分至5時45分止。訴訟雙方今天就案件的因果關係推定、工人損害的認定、舉證責任、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請求權時效等法律爭論點進行論述。

義務律師團指出,要推定待證事實,應該要用蓋然性的方式;如果法院把因果關係的門檻拉太高,會造成被害人求償困難。本案在一審就提出流行病學報告,證明受害員工暴露在那樣的環境,罹癌比例是有提高的;對比美國司法實務,本案原審判決金額仍屬過低,因此請求提高賠償金額,而且GE公司僅需幾個小時,就可賺得本件賠償總額新台幣27億元。

義務律師團表示,RCA公司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漠視勞工健康安全,且貪圖節省成本,恣意調整排風設備,讓員工暴露在31種混合有毒物質的工作環境,因而罹病受害,希望法院能給身心受創的RCA勞工,一個正義的結果。

被告律師則說,RCA桃園廠民國81年關廠,員工到93年才提告,已逾損害賠償的10年請求權時效;RCA員工的飲用水,有經過飲水器活性碳處理,工業用的井水則經氣曝處理;原告把當時的RCA講的很不堪,說美國人是為了要躲避環保法令才來台灣設廠,「這種說法把我的當事人妖魔化」。

被告律師指出,有機溶劑是否必會導致特定疾病,因果關係缺乏明確科學實證,無法證明病因是化學物質直接造成,年齡衰退也應考慮,而且單一流行病學研究結論,非作為因果關係的證據,本案也不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這起案件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向RCA等公司求償。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一審就負賠償責任的公司以及獲賠償人數及金額部分有錯誤,「認定美國奇異公司為RCA可控制公司」,也負賠償責任,去年10月判決RCA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以及奇異公司共應賠486名員工及家屬7億1840萬元,其中因3名員工於78年才任職,當時奇異公司已撤資,因此,奇異公司可少連帶賠償70萬元。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編輯:方沛清)10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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