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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當車手提款 法官認無證據判無罪

2018/7/12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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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2日電)林、陳兩男自承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在彰化市提款機領錢遭警方逮捕。不過法官認為,檢方舉證無法證明2人所屬詐騙集團的詐騙方法、人數及被害人姓名等,因此判2人無罪。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林男在友人介紹下加入綽號「小胖」所屬詐騙集團;陳男因為向林男借錢,也在林男邀請下加入詐騙集團,2人一起擔任車手。

兩人拿著「小胖」交付的多張銀聯卡,在彰化市金馬路等地領出現金,總計新台幣18萬8100元交給「小胖」,事後再依提領金額的1%為報酬。銀行發現兩人使用的銀聯卡有問題報警處理,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循線將2人逮捕。

法院審理時兩人都坦承犯案。不過承審法官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2人所屬的集團或組織是否從事詐欺行為,或從事如地下匯兌、洗錢等不法行為,還是只是單純提款行為;且起訴書中的起訴意旨對於詐欺集團施行的詐術、匯款金額以,以及被害人為何人等都沒有指明或提出證據。

判決書指出,林、陳雖然承認提領金額可能是詐騙集團的不法所得,不過檢方沒有補強證據證明被告提領款項為詐騙集團的不法所得。不能只憑2人的自白就認定有起訴書中所指的詐欺取財犯行,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及無罪推定原則,判2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編輯:吳佳穎/孫承武)10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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