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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恆總裁竊佔判刑4年定讞 非常上訴成功

2018/7/12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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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擁恆文創園區集團總裁陳振豐被控竊佔靈泉禪寺土地,去年遭高院判刑4年定讞。前檢察總長顏大和任內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有訴外裁判等違法,今天發回更審。

基隆地方檢察署起訴指控,陳振豐以通行借道名義,向靈泉禪寺借用土地,實為開發擁恆藝術園區,期滿後未依約無條件回復原狀歸還,還鋪設人行道,並填土、造橋、興建停車場。

基隆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均依竊佔罪判處陳振豐4年徒刑,因不屬於得上訴第三審的罪名而於去年5月定讞。

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方起訴陳振豐在民國96年開始僱工人在土地上整地、設置圍牆與警衛亭而竊佔該土地,但高院卻認定陳男從94年起興建永久性的水土保持措施,犯罪時間與態樣不同,有訴外裁判及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的違法。

最高法院也認為,高院認定的犯罪金額都以靈泉禪寺陳報資料為主,但陳振豐擔任負責人的國統公司對此有爭執,高院未說明不採用國統公司證據的理由,有違採證法則,撤銷定讞判決,發回高院更審。(編輯:梁君棣)10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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