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辯稱氣喘藥影響酒測 男判刑3月定讞
2018/7/13 14:34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一名張姓男子駕車遭警攔查,驗出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32毫克。張辯稱因氣喘藥導致酒測失準,一審無罪,二審不採張男辯詞,改判3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去年3月間駕車行經台北市長安東路遭警攔查,向警方坦承喝了高粱、啤酒,漱口後接受酒測,驗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張姓男子原向警方坦承與友人聚餐飲用啤酒,卻對檢察官說沒有喝酒,辯稱從小患有氣喘病,必須長期噴用氣喘藥,當天開車前與開車途中都有噴氣喘藥,否認酒駕。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不能排除氣喘藥影響酒測值的可能性,判決張姓男子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引用藥廠提供的測試數據,認為使用者噴氣喘藥超過10分鐘,漱口後幾乎測不出酒精,張姓男子也坦承是在受測10分鐘前噴氣喘藥,因此認定酒測值未受氣喘藥影響,改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案經張姓男子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無理由,今天予以駁回,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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