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儷舫涉貪獲緩刑 北檢:無違法務部反貪政策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0日電)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疑檢方處理前台北市議員秦儷舫貪污案,放棄上訴形同縱放。北檢今天回應,判決與法務部反貪污及罪刑相當刑事政策均無違背,希望外界不要無謂指摘。
秦儷舫被控在議員任內於98年至103年間詐領助理補助費新台幣228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6月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秦儷舫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60萬元。
北院量刑理由指出,秦儷舫坦承犯行、無前科且因急性心肌梗塞置放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併支架,另審酌秦儷舫偵查、審理均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附條件的緩刑。
黃國昌認為,北院做了讓人完全無法接受的判決,一個民意代表連續貪污5年,竟然只判2年還緩刑,完全不用關,檢察官也沒有上訴,17日前往法務部抗議。
台北地方檢察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近20年的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案共有34案,起訴30案、緩起訴4案,依涉案議員黨籍區分,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台聯黨、無黨籍均有,涉案人數比例與政黨規模相當。
北檢指出,民國104到106年有7件議員詐領助理費案判決,有罪4件、無罪1件、尚未確定2件,秦儷舫案與4件有罪確定案件相比,量刑屬於中間刑度,並無過輕或過重的現象。
北檢說,公訴檢察官收判後與偵查檢察官討論,認為可以接受法院的量刑認定,基於為免增加訟累、鼓勵被告自新、若「僅以原審量刑過輕緩刑不當為由上訴」顯然無上訴理由等考量,依規定程序簽核決定不上訴。
新聞稿還提到,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規定,締約國應努力促使被判決確定觸犯本公約所定犯罪之人復歸社會,因此秦儷舫判決與法務部反貪污及罪刑相當刑事政策均無違背,也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所定原則不衝突,希望外界勿無謂指摘,給予司法獨立審判空間。(編輯:張銘坤)10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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