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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影片無法交付 婚攝公司判賠8萬

2018/7/22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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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2日電)陳姓男子找婚紗攝影公司記錄女兒婚禮過程,但與婚攝公司合作的廠商硬碟損壞,無法交付婚禮影片,陳男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近日判婚攝公司得賠新台幣8萬元,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男主張,於民國105年10月與婚紗攝影公司簽約,委託拍攝女兒的婚紗照及婚禮側拍、錄影等事宜,又於106年3月再度簽約,以2萬元委由該公司動態攝影在106年6月結婚當天的迎娶、喜宴所有過程。

陳男指出,婚攝公司於106年8月通知,稱當天負責拍攝的配合廠商電腦硬碟損害,確定無法交付婚禮現場影片,經兩造多次協調下,原本婚攝公司同意賠償32萬元,但事後反悔僅願意賠10萬元,並要求要對和解內容保密。

陳男認為,身為人父,精心策劃女兒的婚禮,原以為可以透過側錄影片珍藏一世,現卻成泡影,深感痛苦,因此提告請求賠償32萬元。

婚攝公司則主張,婚宴動態錄影是委託配合廠商拍攝,經兩造討論後,最終協議是由配合廠商賠償32萬元,婚攝公司自始即言明僅是代配合廠商與陳男協商和解方案,並無要由婚攝公司承諾。

婚攝公司也認為,有將婚禮當日所拍攝的700多張照片檔案交付給陳男,完整記錄當天流程,應足以填補原告所受的損害,故陳男無從再依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的法律關係,主張損害賠償。

北院審理後認為,婚攝公司就約定的給付內容,已陷於給付不能,故具備可歸責事由,要負賠償責任。

法官也審酌,動態影像與照片表現力、風格不同,無法相互替代,陳男為保存對女兒婚禮的記憶,委託婚攝公司同時拍攝婚禮動態錄影及靜態照片,事後得知硬碟毀損時,甚至曾一度考慮重新補辦婚禮等情,可見對於這場婚禮的重視程度,因此判婚攝公司除應返還原先的2萬元報酬外,另應賠償6萬,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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