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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晶向友人借款64萬未還 法院判要還錢定案

2018/7/2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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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4日電)因租屋糾紛鬧上新聞版面的張淑晶,被盧姓女子指控借她新台幣64萬元卻不還;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根據相關事證,今天判張淑晶要返還64萬元借款,全案確定。

盧姓女子主張,張淑晶表示因為向花旗銀行借款即將到期,因此,向她洽借64萬元,自己同意借款,並於民國101年4月2日匯款64萬元到張淑晶的銀行帳戶,兩人約定於一年後返還。

盧女表示,借款到期後,經多次催促,張淑晶僅願意簽立收據但拒不還款,所以提告。

張淑晶則否認這64萬元為借款,並稱是盧女有財務缺口,由她代墊房屋貸款,所以盧女才滙64萬元還她。

一審法院判張淑晶敗訴,全案上訴到高院;法官根據相關錄音光碟及譯文,採信盧女的說詞,因此,判張淑晶應返還借款64萬元,全案確定。(編輯:梁君棣)10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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