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胡椒粉攙工業碳酸鎂 無罪確定

2018/8/9 17:45(8/9 18:43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謝姓堂兄弟被控在胡椒粉加入工業用碳酸鎂,連同林姓原料業者遭起訴,一二審都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法律見解不當,但受限速審法只能駁回,今天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碳酸鎂雖是「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但本件胡椒粉添加的碳酸鎂,紙袋外包裝明確以中英文標示「禁止用於食品」,直接說明為工業製品。

新聞稿指出,查扣的碳酸鎂有害人體健康的「砷」含量超標,其既為工業用,非可用於食品,根本沒有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資格,原判決認其非屬食安法規定的非法添加物,實在可議。

最高法院說,原判決見解不當,但被告一二審均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檢察官才能上訴,本件法律見解有誤,但不是法定上訴理由,只能駁回。

民國103年間,彰化縣衛生局稽查謝姓堂兄弟經營的製粉廠,查出業者向林姓男子經營的公司購買工業級碳酸鎂,製成胡椒粉、胡椒鹽等產品,彰化地檢署查出產品的砷和鐵含量超標,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起訴。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碳酸鎂屬准用的食品添加物,雖碳酸鎂中有雜質,導致規格不符,但沒構成攙偽及假冒混充,只能算單純違反法定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予以行政裁罰。

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食安法未將碳酸鎂區分為工業用或非工業用,不構成犯罪,且被告並非以碳酸鎂冒充胡椒粉,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不可供人食用者,均不可做為食品或添加於食品內,不能給人吃的東西不可能會是合法添加物,二審僅憑行政規則正面表列碳酸鎂為合法添加物判決無罪,非無可議,但受限速審法,只能駁回檢察官上訴。(編輯:翁翠萍)1070809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