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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金溥聰男妓 馮光遠判賠50萬元定讞

2018/8/13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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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3日電)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不滿作家馮光遠以「法院認證的男妓」等語損其名譽,提告求償。二審判馮光遠應賠新台幣50萬元,並在臉書刊登澄清聲明;全案經上訴今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金溥聰主張,馮光遠自民國104年3月起,在臉書以「法院認證的男妓」、「混蛋、爛咖、特殊性關係」等語謾罵他,因此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馮光遠應賠償15萬元,雙方均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馮光遠的文章足使他人認為金溥聰是經法院認證,以身體或其他低劣方法不當攀附服務對象以換取權位、財富等利益,如同娼妓,是以相當不堪的言詞貶低金溥聰社會評價,因此改判馮應賠50萬元。

此外高院合議庭也考量,馮光遠相關不實言論是發表在他的臉書粉絲專頁,因此判馮在臉書刊登澄清聲明一天。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不符法定要件,因此駁回,全案就此確定。(編輯:張銘坤)10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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