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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外拍模特兒 男二審辯稱合意仍判4年

2018/8/15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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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莊姓男子邀約女子到旅館拍攝照片,強壓女子性侵。莊男一審被判刑4年,上訴主張女子案發後還繼續拍照不符常情,高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維持4年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莊姓男子民國105年7月間,透過臉書互惠合作約拍社團結識被害女子,邀約至旅館進行外拍攝影工作。

105年10月,莊姓男子自台中市開車北上,載被害女子前往新北市一家汽車旅館,不顧女子推阻且大喊不要,強壓女子性侵得逞。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莊姓男子4年徒刑。

莊姓男子上訴二審辯稱,被害女子與他發生性行為後,仍讓他拍攝性感照片,沒有趁他洗澡時求救,案發後還搭他的車離去,且女子證詞多以不清楚搪塞,主張雙方半推半就合意發生性行為,質疑女子構陷。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被害女子作證時多次哭泣、發抖,導致詰問中斷甚至難以進行,與一般性侵被害人不願回想及面對遭侵害過程,同屬事理之常。

合議庭認為,莊姓男子體型、力氣均優於被害女子,女子迫於當時處境不敢反抗,只能屈從莊男以求脫身,並非不難想像,且女子案發後拍攝照片時的表情與過去其他照片大不相同,甚至面無表情、顯露無奈,顯見當時心情大受影響。

合議庭也認為,案發時被害女子與莊姓男子獨處房間,女子選擇沒有呼救或試圖脫逃,寧可尋求較為平和、避免刺激莊男以免遭受更大侵害,試圖將傷害降到最低的自我保護防衛機制,亦非不可想像。

合議庭還指出,莊姓男子的抗辯犯了「理想被害人」形象的迷思,認為被害人都必須是純潔無辜、大聲呼救、事後驚慌報警、害怕厭惡加害人的,被害女子配合拍照、與莊男一同離去,反遭質疑構陷莊男。

判決書最後提到,被害女子案發後曾跟莊姓男子說,發生性行為是互相喜歡才做,就是對莊男最直接且中肯的性平教育,更破除包括莊男在內所有男性對「半推半就」性文化想像的迷思。

合議庭認為莊姓男子上訴無理由,今天判決駁回,仍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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